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来划分等级。一般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原则上特别重大(Ⅰ级)国家负责统一调度处置,重大(Ⅱ级)省级负责处置、较大(Ⅲ级)市级负责和一般(Ⅳ级)县级负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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