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平安保险:其保险责任为参加保险的学生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 90 天后死亡的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 2000 元给付死亡保险金,另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保险公司按伤残程度给付部分或全部残疾保险金,最高赔付为 2000元。
(2)学生平安保险附加医疗险:其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无论在校内还是校外,因遭受意外事故所发生的治疗费用,按 90% 给付医疗保险金,最高赔偿金额为2000 元。
(3)住院医疗保险:其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并符合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用于治疗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下列分段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最高两赔付金额为 60000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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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平安保险:其保险责任为参加保险的学生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 90 天后死亡的本公司将按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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