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首先,可以确定的是一户多宅的情况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是被区别对待的,如果有合法原因才导致多宅的情况,那么是可以进行合并确权的,否则,只能确权其中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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