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抵押担保范围?
如何写抵押担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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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广东
2021-12-30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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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动产抵押制度并没有一般性限制条件。动产的范围相当广泛,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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