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的三种情形包括:
(1)自行清算后注销;
(2)司法强制清算后注销;
(3)破产清算后注销。
未经合法清算程序而注销公司,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将承担清偿责任风险,因此,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清算方式,而后再办理注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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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的三种情形包括:
(1)自行清算后注销;
(2)司法强制清算后注销;
(3)破产清算后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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