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某目,甲到乙家,发现乙家徒四壁。见桌上有一块玉坠,断定是不值钱的仿制品,甲便顺手拿走。后甲对丙谎称玉坠乃秦代文物,值5万元,丙以3万元买下。经鉴定乃清代玉坠,市值5000元。在本案中为什么不应追究甲盗窃玉坠的刑事责任,但应追究甲诈骗丙的刑事责任?
2017年某目,甲到乙家,发现乙家徒四壁。见桌上有一块玉坠,断定是不值钱的仿制品,甲便顺手拿走。后甲对丙谎称玉坠乃秦代文物,值5万元,丙以3万元买下。经鉴定乃清代玉坠,市值5000元。在本案中为什么不应追究甲盗窃玉坠的刑事责任,但应追究甲诈骗丙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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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2024-06-14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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