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传真件的证据同样具备证明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第二款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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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符合下列要求就具有法律效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内 ...
传真件的合同满足下列条件就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传真件的合同的内容符 ...
合同传真件的证据同样具备证明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