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毁欠条的证据效力
2013年2月,李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向朋友赵某借款20000元,约定五个月后还款。2013年7月,李某还赵某欠款10000元。2013年9月,赵某拿着欠条要求李某还款时,李某在仅有该二人在场的情形下夺走欠条当场撕毁。原告赵某诉称,被告李某在未付钱的情况下借口拿过欠条并当场撕碎,其行为已严重侵化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剩余欠款10000元。被告李某辩称,借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在支付最后一笔10000元给原告后,当场将欠条撕毁。现原告将撕毁的欠条带走粘贴并再次以此主张欠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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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河北
2022-08-10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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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一、撕毁欠条的证据效力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真实材料。它具备三个基本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本案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一份被撕毁欠条的粘贴件。对于这份粘贴件是否具备证据效力应首先从证据的“三性”来审查。重新粘贴的欠条因经过人工剪贴,已不再是原件,可以视为证据的复制件。因欠条原件已不复存在,所以对证据的复制件应结合其他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另外,因为证据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所以应具备完整的内容和形式。撕毁的欠条是形式不完整的证据,应视为瑕疵证据,要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否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诉讼证据。二、举证责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被告现有的证据都不足以达到证据标准上的高度盖然性,因此,法官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就显得至关重要,它直接决定了案件最终的结果。本案中,若如原告所言,被告是强行撕毁欠条的,而原告却轻易放走被告,而不要求其重新出具新的欠条或报警,原被告之间也没发生身体接触或争执,引起旁人围观等,这些都与常理相违背。从人性角度而言,我们不能排除原告在被告撕毁已收回欠条后粘贴再次主张权利的可能,从维护社会诚实信用、公平良俗的角度出发,应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否则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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