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送达判决文书后,不需要再做宣判笔录,根据相关规定,书记员将庭审过程记入笔录,当庭宣判的,宣判内容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当庭宣判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时,不再制作宣判笔录;定期宣判的,需要制作宣判笔录入卷。判决书,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宣判笔录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后,向当事人当庭或定期宣告判决内容时所作的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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