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原则上是无权拒绝对方探视孩子的。但若对方行使探望权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当事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离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一般情况下,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离婚双方 ...
离婚后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可以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如果双方都同意在孩子睡着时探望,法院不会干预。离婚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