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显示小力的父亲为蓝某。出生医学证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人口的法定医学证明,能够初步证明蓝某和小力是父子关系。为进一步查实蓝某与小力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肖某又申请了亲子关系鉴定,但蓝某不同意鉴定,拒不配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因此,可以推定蓝某与小力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肖某主张蓝某承担小力抚养费的请求应当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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