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手机号码属于个人隐私。网民在其私人微博上享有撰写文章、分享经验、交流思想、发表评论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自由的微博行为应建立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并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陆某在网上披露刘某的真实身份信息,特别是将部分贬损原告的言语链接到刘某的同学、同事、单位的微博上,属于明知会给刘某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一定负面影响而作出的行为,该行为对刘某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犯了刘某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因此,陆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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