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提出质量异议是否丧失胜诉权?
艾某从事饲料销售业务。多年来,周某多次向其购买饲料,并给付部分货款。双方结算后确认,周某尚欠艾某饲料款5万元未付,周某于当日向艾某出具欠条一份。后艾某多次向周某催要欠款未果,便起诉周某。诉讼过程中,周某对其所欠饲料款5万元并无异议,但其认为艾某所供饲料存在质量问题,其所饲养的生猪食用艾某所供饲料后出现生病及死亡现象,致其经济损失3万元,随即提起反诉要求艾某赔偿其经济损失。艾某则认为,周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已经丧失胜诉权。请问,逾期提出质量异议是否丧失胜诉权?河南 吴洁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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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广东
2022-08-10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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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艾某与周某买卖饲料的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因此,买卖合同中,当周某接收艾某交付的标的物时,应对所接受的标的物在法定或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及时检验,并在发现质量瑕疵时及时通知艾某,并保留通知的相关证据。但周某多次购买饲料,一直未提出质量问题,导致超过质量异议期间,从而丧失胜诉权。

    434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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