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能提出工程质量鉴定,但在一审期间,可以通过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的方式进行举证的发包人没有提出鉴定申请的,一审判决后错过举证期限,二审的工程质量鉴定申请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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