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军人旧伤复发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林某在部队服役时左眼因公受伤并摘除,右眼患交感性眼炎。后林某转业到一机械公司工作。工作几年后,林某被医院诊断患有右眼交感性眼炎及并发性白内障。林某所在单位在确诊超过三个月后,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林某所在单位不服,认为林某所受伤害为旧伤复发,不属于工伤,并且认为提出申请已超过申报时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请问,林某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陕西 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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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陕西
2022-08-10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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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视同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机械公司提出申请认定工伤的时限已经超出了30日,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及时抢救受伤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的安全生产,所以要求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报义务,并将申报时间限定为30天以内。但如果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同意,可以将申报时间延长。因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定程序,林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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