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视同工伤”须提供什么证据
我丈夫焦振宇是北京市赛达福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员工。2014年5月3日,焦振宇在上班时发生胸闷等症状。第二天,在就医过程中,他的病情突然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我认为,焦振宇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2014年6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后我将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诉至法院。我认为我丈夫的情况符合工伤,我需要提供什么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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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福建
2022-08-10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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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要认定工伤首先要了解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该《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此外,《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11条规定,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一)项时,“突发疾病”应考虑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且情况紧急,在工作岗位上死亡或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48小时之内”是指从医疗机构初次诊断的时间到职工死亡时间不超过48小时。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包括在急救车中的急救记录。结合您所述的情况,若您丈夫是在工作岗位上因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适用《条例》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该条款的前提是,以下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及“突发疾病死亡”。“突发疾病死亡”是指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因此,在诉讼阶段的举证中,您除了要提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已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死亡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医院的抢救记录、《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等证据外,还应重点提供您爱人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及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相关证据。关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证据。由于出租汽车司机的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的工作时间相对不固定,不能以“朝九晚五”的方式来计算和判断工作时间,也不能以发病时是否载客来认定是否在工作岗位上。因此应让出租车公司根据您爱人运营的实际情况为其出具是在工作时间及行车过程中突发疾病的证明,并结合就诊医院的相关记录及诊断证明,以此综合证明您爱人是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关于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相关证据,可提供您爱人在医院的就医及抢救记录,重点找出相关记录中对病发时间、病情描述及死亡时间的描述,以此证明您爱人因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对于上述相关证据的形式,既可提交书证,也可由知晓相关情况的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及书面证人证言,并在开庭时由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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