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失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江某、曹某等6人无故殴打张某,张某为了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持刀予以还击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将江某刺成重伤、曹某刺成轻微伤,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应当负刑事责任。张某对重伤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故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因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江某等人的经济损失,也应当适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赔偿。因张某是未成年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张某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咨询助手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特殊性,以上律师仅针对当前问题做出解答。若未能解决您的疑问,可立即咨询我并详细描述您的问题情况,咨询助手24小时在线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