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殴打未表明身份之警察致轻伤是否构成犯罪?
2011年10月25日晚,甲与其女友乙在僻静处散步,遇两青年骚扰,双方发生争执,甲受两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厮打过程中,身着便衣的民警丙恰好路过,未表明身份即奋力制止。甲误以为丙是对方同伙,一拳殴中丙眼部致其倒地,两青年逃逸。丙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问甲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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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河北
2022-08-10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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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具体到本案,甲受到两青年骚扰殴打反击,属于正当防止,不负刑事责任。丙身为警察,自当制止斗殴行为,但未表明警察身份,致使甲认为其系对方同伙,亦对之采取防卫措施。对甲而言,丙介入斗殴系警察制止斗殴行为,显然是其在紧急情况之下不可预见之事,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按照刑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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