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你与你妻子婚庆现场摄像能完整地记录你们的结婚进程,具有特定性,其通过一定载体播放,可再现你们结婚时的喜闹场景,具有纪念价值,属于对你们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王某遗失你们的婚庆摄像资料,致其永久性灭失,导致你们的婚庆场景无法再现,给你们造成了精神痛苦。《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们是可以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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