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不赔】的霸王条款无效
我公司的一辆货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期一年。两个月前的一天,我公司徐某驾驶该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被陶某驾驶的货车连环追尾,造成该车辆损失。交警部门认定,陶某承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我公司为此事故支付鉴定费、施救费、维修费等共计6836元。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向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拒绝。保险公司认为,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该起交通事故中我公司的车辆无责,故保险公司不应理赔。请问,这种“无责不赔”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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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山东
2022-08-10 17:37
已帮助 98
律师解答1条
  • 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这就是说,你公司可以选择先行向A保险公司索赔,A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并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你公司的请求合法,A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至于A保险公司的辩解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是格式条款,A保险公司是该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而该条款第二十五条免除了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所以这种“无责不赔”的霸王条款应属无效。总之,A保险公司应当先行向你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6836元。之后,A保险公司可以向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追讨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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