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诺高息借款无力偿还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
2012年4月,陈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其朋友丁某和我二人借款,许诺支付高额利息并出具借条。借款初期,陈某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均能按期如数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后期陈某将借来的钱款全部用于赌博挥霍,导致资金漏洞无法填补。截至2012年8月,陈某无力偿还丁某和我的借款共计30余万元。请问陈某的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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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湖南
2022-08-10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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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二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陈某虚构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事实,实际上是将借款用于赌博挥霍,致使无法归还,已经给出借人造成实际的损失,虽然前期有部分归还的行为,但也只是为了骗取信任、拖延问题败露的时间,出具借条也不过是借钱的幌子,因此,可以认定陈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借款金额已达到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36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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