肾移植手术后移植的肾被摘除,费用能退吗?
2010年2月22日,原告马某因慢性肾功能不全入住某医院。因需肾移植,该院医务人员冯某经手收取原告现金155000元未出具票据。2010年8月12日,被告某医院为原告进行肾移植手术,9月20日,原告被诊断为并发症移植假性动脉瘤,9月23日,医院为原告行肾动脉造影加覆膜支架植入术,但无明显改善。2010年10月1日,医院又将移植的肾进行了切除。原告认为医院在进行肾脏移植过程中,存在过错,冯某作为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收取原告155000元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遂以医院和冯某为被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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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贵州
2022-08-10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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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除向接收人收取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体检费、医用耗材费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上述规定费用的收取标准,《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规范》等有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但被告收取的费用,是否应当收取应由相关行政部门确认,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原告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原告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主张权利。所以,本案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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