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除向接收人收取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体检费、医用耗材费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上述规定费用的收取标准,《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规范》等有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但被告收取的费用,是否应当收取应由相关行政部门确认,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原告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原告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主张权利。所以,本案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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