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胡某与杨某的子女当然具备原告资格。但杨某是否具备原告资格,则要看其与胡某同居是否可按照事实婚姻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则杨某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也就应取得原告资格,否则无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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