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自2007年始,被告人李某一直在为购买一宗土地进行筹划运作。2009年1月,李某从某土地开发中心租用办公楼一栋,约定在租赁期间出售该房屋或转让地产时,同等条件下,李某有优先购买权。2011年7月,李某与他人联系伪造了该宗土地的所有权证并购买此证,以此取得某公司信任,并与其签订了该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双方在协议签字生效后先付款200万元给李某,李某办理过户手续完善时间为四个月。所有手续完善并交清地面附着物后,该公司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款1000万元;同时规定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支付守约方投资额20%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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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福建
2022-08-10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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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李某的行为可能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合同诈骗罪。首先,李某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买卖伪造的土地所有权证的行为触犯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其次,由于合同诈骗罪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诈骗罪,是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扰乱市场秩序的诈骗罪,而李某与对方当事人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符合合同诈骗罪对合同性质的要求,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如能够认定李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应同时触犯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根据对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结合本案的诈骗数额本案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如不能认定李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在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本案的关键,李某在客观上实施了使用伪造的土地所有权证与他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的行为,但对其主观上有无将通过该欺骗手段获取的200万元预付款非法据为己有之目的,仍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应查明李某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其对已交付的预付款的实际使用情况、其对欺骗行为所作解释能否得到合理的信服以推定其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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