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户的报废车辆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欣欣运输服务公司购买一辆汽车,作为出租车使用,该车初始登记日期为2001年,使用性质为营运车辆。2007年梁某购买了该汽车,自该车转让于梁某后,该车的使用性质变更为非营运汽车。2010年梁某将该车又转卖给了彭某,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不久,彭某又欲将该车转卖,被车管所工作人员告知,该车辆已于2009年就达到了强制报废标准,按照相关规定,不能办理转让和过户手续。彭某认为,其与梁某在买卖该车时,该车辆已经强制报废不能使用,要求梁某返还购车款。梁某则认为,二人的买卖行为是真实有效的,双方已取得车辆管理机关的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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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四川
2022-08-10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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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根据《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中规定,营运车辆转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照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根据《汽车报废标准》的规定,各类出租车辆的使用年限为八年。梁某出卖给彭某的车辆为营运车辆改为非营运车辆,使用年限应为八年,该车辆于2009年即已报废。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废车辆拥有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此,梁某与彭某的买卖行为违背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汽车买卖协议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437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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