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信没有得到回复,是行政不作为吗?
读者李某在《都市报》上看到一整版报道,上半版介绍某地正在举办花展的情况,下半版重点介绍了某公司参展花卉的情况。李某就向主管该报纸的某新闻出版局去信询问:“该报道是新闻还是广告?是否收费?是否违法?”接到来信后,新闻出版局没有理会。李某诉至法院,认为新闻出版局构成行政不作为,要求法院判令其履行职责。请问李某的来信是咨询还是举报?新闻出版局对李某来信未作答复,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法院应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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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安徽
2022-08-10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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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一、李某向新闻出版局去信询问的行为应理解为咨询。从李某邮寄信件的内容可以看出,李某对该报道的性质、收费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疑问,对此询问新闻出版局的意见,不能看出李某认为《都市报》报道属于违法行为,并向新闻出版局进行举报的意图。二、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为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设立回复读者咨询的义务,某新闻出版局对李某来信未作答复的行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三、李某如果认为新闻出版局有义务对自己的信件进行答复,该局对信件不予理会的行为构成不作为并影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利提起行政诉讼。但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以新闻出版部门不具有对咨询进行回复的法定义务为由,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本案中,如果《都市报》对某公司参展花卉的报道具有广告性质又缺乏广告标记,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则属于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行为,李某可以对这一园法行为进行举报。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不予回复的案件,要结合举报事项种类和具体案情进行认定。例如卫生部《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对涉及食品药品的举报是否受理,要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此外,各省市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均可能对某一种类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作出特别规定,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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