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用关系是指雇用者与被雇用者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的期间内,被雇用者向雇用者提供劳务,雇用者给付报酬的关系。帮工一般是指无偿、自愿、短期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工关系在民法中的含义是指帮工人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且未为被帮工人明确拒绝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二、本案中李某与韩某由于相处较好,跟随韩某的货车一起拉货。李某在跟车之前并没有与韩某协商是否给付劳动报酬,也没有约定班车时间,可以认为是一种自愿、无偿地为韩某提供劳务,并且韩某对于李某的帮工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拒绝,应认定为义务帮工关系。三、义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根据李某应该获得的死亡赔偿金额,如果在第三侵权方没有获得足额赔偿,依据公平原则,可由韩某酌情进行补偿。
咨询助手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特殊性,以上律师仅针对当前问题做出解答。若未能解决您的疑问,可立即咨询我并详细描述您的问题情况,咨询助手24小时在线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