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权不是胜诉权,受理原告的起诉不等于就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鼓励或反对某种行为,应当通过司法裁判来进行,而非通过是否立案受理来表明态度。由于第二种意见区分了立案与审判的关系,因此是正确的。一、异议登记的性质和次数。异议登记是一种临时措施,能够缓和物权变动中公示公信原则对第三人保护的绝对性,弥补对真实权利人保护的漏洞,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我国《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我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可见,法律没有限制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次数,但要求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必须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失效。起诉后,房管部门根据法院的裁判进行变更登记或不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对利害关系人异议登记申请的控制,不是通过次数进行的,而是通过时效期间和司法裁判进行控制。本案第一次登记后,由于吴某撤诉,未通过实体审理对“老宅”是否应当共有进行判决,故房管局依据申请人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的二次异议登记,并无不当。二、对于当事人撤诉后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投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关于“不应鼓励吴某出尔反尔的行为”的问题,应当通过实体审理时对吴某前面的放弃行为和后面的再次主张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进行认定,并作出判决来实现,而不应当通过是否立案受理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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