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第二款及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信用卡持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5000元以上,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如果行为人未经催收自动归还或者在催收后归还透支款项的,构成不当透支,不以犯罪论处,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徐某信用卡透支超过5000元,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3个月内仍未归还,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夫代其归还拖欠银行款项和利息只是案发后的退赃行为,并不影响对徐某行为的刑法定性,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合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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