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林某开办一家小型建材销售店,经银行业务员推荐办理了销售点终端机(POS),每月营销额约20万元,基本无营利。某日,林某受路边派发的信用卡套现还款宣传单启发,萌发为他人信用取现还款想法并立即着手实施,在3个月内以虚构交易方式累计为他人套现200万元、还款100万元,造成金融机构30万元资金逾期末归还。问林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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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福建
2022-08-09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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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式恶意透支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律师解答1条
  •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具体到本案,林某以虚构交易为他人信用卡套现的方法,系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根据法释【2009】19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实施该行为数额在100万元/5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100万元以上逾期未归还,或者造成其直接经营损失1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林某非法经营行为符合“情节严重”标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429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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