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和李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张某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丢包”、“拾包分财”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成功骗取张某人民币5000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共同犯罪)予以定罪处罚。但是,李某在事情败露后以暴力方式摆脱张某抓捕。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慑的,依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对李某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袁某与李某事先即已约定以此方法摆脱被害人的,则对两人均当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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