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将拆迁补偿款“做大”索要好处费构成何种犯罪?
2009年,海华公司经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承办国有锦程公司拆迁补偿等工作。海华公司负责人李晓在与锦程公司负责人陈陆沟通过程中,提出由自己设法“做大”补偿款,事后二八分成,陈陆表示同意。2010年经相关部门核定支付锦程公司拆迁补偿款800万元,陈陆遂依约支付给李晓160万元,李晓返还陈陆好处10万元费。经核实,锦程公司拆迁补偿款并未虚增,但陈陆并不知情。问李晓的行为究竟构成何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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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青海
2022-08-10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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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对李晓行为定性争议的焦点诈骗罪还是贪污罪。综合本案案情,李晓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诈骗罪。理由是:(1)李晓并无“做大”拆迁补偿款,其索要的160万元属锦程公司所有的财产。(2)李晓向陈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陈陆误以为该款项非属锦程公司所有并基于这一错误认识,“自愿地”将该款项支付给李晓,李晓之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李晓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理由是:(1)如李晓作为陈陆贪污罪的共犯,前提是陈陆必须明知李晓索要的160万元归锦程公司所有。但因陈陆以为该款项不归锦程公司所有,不能认定两人有贪污锦程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为贪污罪。(2)如李晓虚构事实“做大了”拆迁补偿款,则其索要的160万元属拆迁补偿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之国有资产,但李晓并非该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具备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亦不能认定为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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