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解散时的对外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2010年2月,黄、李、刘、杨四人合伙加工貂皮大衣,约定李、刘、杨各出资40万元,黄实出资10万元,另以技术充抵出资30万元,期间,两次利润分配按同比例进行,10月,合伙收到周某100万元订单并预付款,约定由黄、杨二人外出采购,杨以黄不宜离开为由,执意只身购回劣质貂皮1吨,损失达80万元。合伙无以为继,遂解散。问合伙人对周某的欠款应当处理?

展开
债权债务
广东
2022-08-10 17:31
已帮助 98
律师解答1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具体到本案,黄、李、刘、杨四人虽未约定出资比例与债务承担给,但两次盈余分配均同比例进行,故应当就100万元订单预付款向周某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该种亏损,其内部应当同比例分摊。杨在采购过程中执意支开黄某,存在明显过错,是导致亏损发生的重要原因,应当适当承担较多的份额。

    425天以前 回复

咨询助手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特殊性,以上律师仅针对当前问题做出解答。若未能解决您的疑问,可立即咨询我并详细描述您的问题情况,咨询助手24小时在线为您服务。

咨询助手
在线
继续咨询
您关注的同类问题
首页
找律师

大律网服务导航

快速服务
找律师
法律知识
咨询1 咨询2 咨询3 咨询4 咨询5 手机咨询1 手机咨询2 手机咨询3 手机咨询4 手机咨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