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撤回出资是否不再对撤资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甲、乙、丙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甲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乙出资10万元,丙提供家传菜配方,但乙、丙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加经营。开业两年,餐馆亏损严重,乙撤回出资,并与甲、丙书面约定“餐馆经营亏损与乙无关”。1个月后餐馆供货人丁要求支付所欠货款20万元,餐馆已无资金,甲、丙无偿还能力。问:乙应否承担清偿该笔欠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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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山东
2022-08-09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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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股东撤资即股东退出公司不再担任公司的股东,撤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股权转让,即该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另一种是公司收购,即的特定情形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股东一旦对公司履行完出资义务,就成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不能随意抽回的,如果股东擅自转走自己的出资会构成抽逃出资。

律师解答1条
  •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具体到本案,合伙人乙、丙分别以资金和技术出资,虽不参加经营但参与盈余分配,应视为合伙人,应当与甲一起对所欠丁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不得以退伙时与甲丙约定“餐馆经营亏损与乙无关”对抗合伙债权人丁。至于甲、乙、丙之间的债务分担,则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如上述约定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则乙在清偿丁之债务后可向甲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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