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诋毁他人商业声誉应当如何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王某原系BL牌箱包公司员工,因多次违纪被解除劳动关系,心怀不满,决意报复公司。2012年4月至2013年8月在WV网站发布诋毁BL牌箱包公司大量仿制国际国内名牌事实,引来公众对BL牌箱包公司的谩骂,BL牌箱包公司箱包销量和声誉急剧下降,却苦于无法确定系王某所为。问应当如何确定王某系网络诋毁BL牌箱包公司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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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内蒙古
2022-08-09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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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要承担如下的刑事责任:对自然人,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律师解答1条
  • 2014年6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三款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具体到本案,WV网站系诋毁BL牌箱包公司声誉的侵权责任主体无疑;BL牌箱包公司可以诉请法院责令WV网站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以便判断王某是否系诋毁BL牌箱包公司声誉的责任主体。BL牌箱包公司在确定王某系诋毁BL牌箱包公司声誉的责任主体后,可以追加其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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