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规定,过失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到本案,冯某在其拖挂车爆胎后,应当知道残留在高速公路路面的轮胎可能引发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于过于自信他人驾车不会撞上或者撞上后不会致人损害而没有捡拾,最终导致裴某迎合撞上并致重伤和车辆毁损,构成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据此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并赔偿裴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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