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于2013年9月某日,驾驶大型拖挂车行驶在高速公路,急转弯时拖挂车爆胎,冯某知其不影响行驶,遂在明知爆胎后的废胎遗留在路面的情况下径行离开至下一服务区。2分钟后裴某驾驶小车经过躲闪不及,迎头撞上冯某冲出高速公路,裴某因此重伤,所驾车辆毁损。问冯某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要是前方车辆货物掉落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关系的话,属于交通事故,交警需要按照双方的过错划分责任大小,交强险保险公司按照责任限额赔偿,不分责任大小,如果购买了商业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规定,过失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到本案,冯某在其拖挂车爆胎后,应当知道残留在高速公路路面的轮胎可能引发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于过于自信他人驾车不会撞上或者撞上后不会致人损害而没有捡拾,最终导致裴某迎合撞上并致重伤和车辆毁损,构成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据此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并赔偿裴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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