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击高速公路过往汽车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谭某曾因盗窃罪于2001年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2013年4月纠集丁某、邓某、于某等四人,相约以仍石头击打方式逼停高速公路过往汽车伺机盗窃和抢劫。截至案发,谭某等先后伏击汽车3辆,致其中2辆车毁人亡,谭某从车上搜得财物价值800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问谭某等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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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四川
2022-08-09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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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可以明确的说,在高速公路正常行驶撞死违法上高速的人,不会负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行人非法进入封闭式高速公路被撞死撞上,人们首先想到就是撞人司机会不会负责。其实行人在高速公路上被撞事件有很多,状告的对象并非只有司机,还有路段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

律师解答1条
  •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到本案,谭某等人明知以仍石头方式伏击高速公路过往汽车可能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为了盗窃或者抢劫财物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在客观上亦造成车毁人亡并100余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构成了故意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34天以前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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