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下放从哪一年开始
土地下放从哪一年开始

展开
房产纠纷
河北
2021-12-16 07:18
已帮助 98
律师解答1条
  • 第一次是中国共产党在1931年的土地革命总路线是:坚定地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第二次是抗日战争时期(1941年),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第三次是人民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中国共产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决定在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

    第四次是新中国成立后巩固政权的斗争时期,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为减少阻力,孤立分化地主阶级,以利于早日恢复发展农村经济,实行了经济上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669天以前 回复

咨询助手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特殊性,以上律师仅针对当前问题做出解答。若未能解决您的疑问,可立即咨询我并详细描述您的问题情况,咨询助手24小时在线为您服务。

咨询助手
在线
继续咨询
您关注的同类问题
首页
找律师

大律网服务导航

快速服务
找律师
法律知识
咨询1 咨询2 咨询3 咨询4 咨询5 手机咨询1 手机咨询2 手机咨询3 手机咨询4 手机咨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