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不再按产值倍数进行赔补,而是按综合地价。
《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若干问题研究》 第二条 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1991年《条例》实施以来,许多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先后推行了货币化安置,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确定货币补偿金额,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居住房屋。实践证明,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有利于被拆迁人自行调节住房标准、地点,满足不同住房消费群体的不同消费需求,有利于转换住房机制,消化闲置商品房。同时也简化了拆迁程序,便于对拆迁当事人的监督。货币补偿的方式,使得被拆迁人可以及时购买需要的房屋,避免了被拆迁人因等待回迁而长期得不到妥善安置,也避免了因工程停、缓建或者投资者资金不足造成的被拆迁人长期过渡的现象。
咨询助手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特殊性,以上律师仅针对当前问题做出解答。若未能解决您的疑问,可立即咨询我并详细描述您的问题情况,咨询助手24小时在线为您服务。
征地不再按产值倍数进行赔补,而是按综合地价。
《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若干问题研究》 第二条 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