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 1、学校或老师并非行政机关或执法人员,没有执法权,无权扣留或没收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 老师以任何理由将学生的手机长期扣留,并于学生毕业后返还,都属于侵占他人合法财产的违法行为 刑法270条:将他人的代为保管物、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经讨要后拒不归还,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一般为5000元)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占罪,是刑事自诉罪。符合起诉条件的,您可以直接搜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要求返还手机。 如果手机的价值不足5000元,仅为民事纠纷,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立刻返还手机并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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