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自首?
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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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湖南
2021-12-04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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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1条
  •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13、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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