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班级聚会中,班级里边的人都在互相抹蛋糕,A同学去抹B同学蛋糕,B同学躲开但是躲得很猛,使得B同学自己撞到电脑的角,上,使得B同学自己的眼角受伤,去医院缝了几针,花了1200元。后来A同学询问B同学情况,B同学说自己的脸不可以被抹奶油,所以躲得太猛了,但是在B同学说之前A同学并不知道B同学的脸不可以被抹蛋糕。俺同学主动平摊医药费,B同学同意了。后期B同学家里不同意平摊赔偿的事,要求A同学负全部责任。在法律上,这个应该怎么处理?
你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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