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募集的设立程序如下:
1、发起人在获得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以后,认购公司应发行的股份;
2、制作招股说明书;
3、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4、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
5、公开募股;召开创立大会;
6、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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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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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核准公司名称;
3、申请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4、予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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