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以及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等决定。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上述行为不服的,就可以依法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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