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一般是不能够和解结案的。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和解结案。人民法院对上述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法院同意的,也可以和解结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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