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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轻伤害案件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2022-01-18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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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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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司法实践中由于轻伤害犯罪罪行较轻量刑较低共同犯罪问题一直受到漠视理论上也很少有人论及。因此研究轻伤害案件中的共同犯罪问题对于准确地打击犯罪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具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因此要界定轻伤害案件共同犯罪的范围就必须考察社会上存在着的各类伤害犯罪现象及处理共同犯罪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关于浅谈轻伤害案件中的共同犯罪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司法实践中由于轻伤害犯罪罪行较轻量刑较低共同犯罪问题一直受到漠视理论上也很少有人论及。在此背景下对多人共同致伤的案件实践中往往刻意地要求办案人员分清各参与人的罪责以致使此类案件久拖不决甚至不了了之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从而导致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问题。因此研究轻伤害案件中的共同犯罪问题对于准确地打击犯罪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具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一、共同犯罪在当前轻伤害案件中的适用现状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如重伤害司法者都普遍的接受并当然地适用共同犯罪的理论及规定但对于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轻罪司法者往往从限制打击面的角度考虑漠视共犯的存在甚至无法接受共犯的规定这在本文讨论的对轻伤害犯罪的处理中表现尤为明显。表现之一严格划清罪责。也就是对多人参与的轻伤害案件除要求伤情需经法定程序鉴定外还特别要求查清该结果究竟系何人行为所致。对于分不清罪责或能分清罪责但系复合责任的案件则不予作出逮捕或提起公诉的决定人民法院也会作出存疑无罪的判决。使参与伤害的人均免受法律的制裁。表现之二要求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均独立成罪。也就是对能分清罪责的案件只有单个参与者的行为独立达到轻伤害的程度才可定罪处罚。如果其它参与者仅起帮助作用或参与程度均达不到独立构罪的程度也将不会受到刑事追诉。表现之三对非实行犯不予处罚。这实际上是上述两种表现的自然延伸。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立法与司法脱节的现象我们认为主要是因为个别司法者割裂了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遵循的是一条同普通犯罪相一致的原则即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要求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都出于共同的故意他们对共同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抱有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而在客观方面则要求各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而不管他们在具体的犯罪中分工如何、所起的作用如何。根据这一理论我们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也就是只要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基础上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均属于共同犯罪均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司法者如果割裂了主、客观的关系片面地强调行为的客观性而忽略了行为的主观性最终必将陷入客观定罪论的认识误区。这种误区之直接法律后果是增大了办案的难度放纵了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被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因此轻伤害案中的共犯问题必须得到应有的重视。那么轻伤害案件中的共犯问题应如何界定呢我们就结合司法实践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二、轻伤害案件共同犯罪之司法构建我们认为轻伤害犯罪案件虽然量刑较轻但与其它量刑较重的犯罪如重伤害犯罪具有相同的法律构成特征共同犯罪的理论也同样适用于轻伤害。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轻伤害案件是一种相对复杂的犯罪现象发案原因比较复杂参与人多呈现家族化、团伙化倾向这就给正确地界定共同犯罪的范围准确地打击犯罪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要界定轻伤害案件共同犯罪的范围就必须考察社会上存在着的各类伤害犯罪现象及处理共同犯罪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下面我们就从两个方面谈一下轻伤害案件共同犯罪的类型及范围。一实行犯中的共犯类型轻伤害案中的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有着共同的伤害目的并亲自实施伤害行为的人有的刑法理论中也称之共同正犯。由于实行犯是亲自实施犯罪的人是犯罪结果的直接导致者因此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轻伤害犯罪是结果犯考察其共犯的范围应当把各实行者的行为与造成的结果有机结合起来综合地进行分析判断。实践中一般有下列三种情形1、迭加型也称复合型。是指各参与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机械相加而达到轻伤害的程度或者是一参与人的行为扩大了另一参与人的行为后果而达到轻伤害程度的情况。此种类型在实践中出现较多。如甲、乙共谋伤害丙甲、乙各用器械分别砸掉丙一颗门牙。这种情况就属于典型的迭加型共犯模式。如果在伤害过程中甲用刀具在丙的脸上划了一个长度为3厘米的伤口而乙在巧合之下用另一刀具使该创口长度增加了05厘米以上。在此情况下乙就属于扩大了甲的致伤结果。无论是哪一种情况丙被伤害的后果均系甲、乙二人的共同行为所致甲、乙二人都应对丙的伤害结果承担罪责。2、混合型。即有证据证明某一伤害结果系多人共同所为但又无法分清具体责任的情况。伤害案件的个性特征决定了此种类型最具普遍性。如甲、乙、丙共谋伤害丁三人持砖对丁头部一阵乱砸造成丁脑震荡。如果在实践中要求查清到底是哪一砖致成了该伤害后果显然是不客观的。但如果就此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而不对行为人予以处罚的话也是不公正的。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共同犯罪并不是数个单独犯罪的简单累加而是在同一犯罪目的支配之下数人的行为共同构成了犯罪至于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分工、地位和作用等不是定罪考虑的主要因素。这也是该型犯罪中各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3、帮助型。就是指一人的行为为另一人的伤害行为提供了必备条件。该条件与伤害的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如甲、乙共谋伤害丙丙察觉后就跑被乙拉着甲上前用匕首将丙扎成轻伤。本案中乙虽不是丙伤害结果的直接造成者但却为甲最终伤害丙提供了帮助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二非实行行为中的共犯类型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它既以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又依托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是一种复杂的组合体。正因为共同犯罪的这种两重性使得法律在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之外为打击非实行行为提供了依据。非实行行为一般包括组织行为、纠集、策划、指挥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我们在办理轻伤害案件时也不能忽略这几种行为的存在。1、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在犯罪集团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行为。它一般隐藏在背后不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在集团犯罪活动中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有此组织行为才使得集团中各成员的行为协调一致使犯罪目的更容易实现。轻伤害案件虽是轻微刑事案件但也不排除这种组织行为的存在轻度暴力常常是犯罪集团实施严重犯罪的手段当犯罪目的最终没有实现之前往往首先表现为轻伤害。因此在实践中我们要充分重视此类犯罪的存在要善于、敢于从轻伤害案件的表象背后挖掘出真正的组织犯。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浅谈轻伤害案件中的共同犯罪问题”的相关知识。司法实践中由于轻伤害犯罪罪行较轻量刑较低共同犯罪问题一直受到漠视理论上也很少有人论及,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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