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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竣工而中途退场,承包人能否请求支付工程款?

2024-04-23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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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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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专业分析

建设工程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解除的情况。而在合同中止或解除后,一般会出现以下情形:发承包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承包人复工;或承包人直接退场,工程烂尾;亦或是承包人退场后,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方将工程完工。而在工程未竣工而中途退场的情况下,承包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呢?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建设工程未完工、也未竣工验收,但承包人能够证明在施工过程中投入的材料和人工费用已物化为施工工程,发包人作为依据合同取得工程的一方,应向承包人支付相应价款。发包人主张工程未验收且存在质量问题而不予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但主流的观点则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即是承包人将建筑材料、劳务等固化为建筑物的过程,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是建筑产品具有价值,而衡量建筑产品是否具有价值,则应以工程质量合格为标准。因此,无论是有效还是无效建设工程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只有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要求发包人进行工程结算并支付工程价款。

当然,之所以在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才能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主要是因为在工程尚未完工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则无法判断,同时承包人最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也将无法确定。因此,在承包人对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并且在以下情况中承包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主张工程价款:一是发包人同意支付工程价款,结算工程款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因此即便工程未竣工验收,在发包人同意支付已完部分工程款(包括发承包双方就已完工程部分完成结算)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二是发包人擅自使用已完工工程的,参照

《建工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发包人擅自使用已完工程,此时可以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予以认可、工程竣工,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三是已完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如果工程未施工完毕且无证据证实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在实务中,承包人可以通过对已完工工程的质量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方式来证明工程质量合格,此时,法院可能会参照合同约定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总之,工程未竣工而中途退场的情况下,承包人是否有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归根到底要对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判断,只有在工程质量经确认合格的基础上,承包人才有权主张工程价款。

中途退场未完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1. 按已完工程款的比例折算。

北京高院《解答》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2. 按定额计算或者按已完工程量的比例折算。

 江苏高院《指南》第7条第1款对已完工部分验收合格工程的工程款如何结算的回答中指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约定解除或单方法定解除合同,承包方主张其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因工程未完工,如何结算该部分工程款,往往涉及鉴定标准的把握。在工程没有全部完工的情况下,有两种不同的方式来确认工程款,一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定额取费,核定工程价款,并参照合同约定最终确定工程价款;此时,对工程造价鉴定不涉及到甩项部分,只须鉴定其完工部分即可。二是确定所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按所完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得出工程价款。此时,对工程造价鉴定涉及到甩项部分,即对涉案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第一种方法较为经济,也是较为常用的一种方法,一般用于工程没有总体竣工验收;第二种方法鉴定费用较高,一般用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上述两种方式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尽量寻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一致,如无法取得一致时由人民法院酌情确定”。

 3. 按照总价扣除未完成工程价款确定。

当无法确定已完成工程价款时,可以通过计算未完成工程造价,然后用总价扣除未完成工程造价,以此确定已完工程价款。

4. 按定额计算工程款后比照包干价下浮一定比例。

重庆高院《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固定价合同结算,······如果承包人中途退出,工程未完工,承包人主张按定额计算工程款,而发包人要求按定额计算工程款后比照包干价下浮一定比例的,应予支持”。

5. 按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

福建高院《指导意见》第5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造价,而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程定额标准计算工程造价,如何处理的回答中指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任何一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均应予以支持”。

6. 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并特别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来确定工程价款。

最高院(2014)民一终字第69号“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院指出,作为发包方的开发公司单方违约解除合同,如仍以约定计价单价计算已完工程价款,对建筑公司明显不公。另外,合同解除时,建筑公司施工面积已达到双方审定图纸设计的结构工程面积,但整个工程安装、装修工程尚未施工,建筑公司无法完成与施工面积相对应的全部工程量。此时,如仍以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确定本案工程价款,则又对开发公司明显不公,亦印证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工程价款计价方法已无法适用。对于约定了固定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未能如约履行,致使合同解除的,在确定争议合同的工程价款时,既不能简单地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工程价款,也不宜直接以合同约定的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格的方式计算工程价款,而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并特别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来确定。

但亦有不同观点指出,对于此类问题仍应参照合同的约定,因为当有投标报价或合同约定时,如果因为发包人的原因中途解除合同,承包人可以要求获得可得利益,损失同样可以得到弥补。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未竣工而中途退场,承包人能否请求支付工程款?”的相关知识。《建工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发包人擅自使用已完工程,此时可以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予以认可、工程竣工,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三是已完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如果工程未施工完毕且无证据证实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在实务中,承包人可以通过对已完工工程的质量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方式来证明工程质量合格,此时,法院可能会参照合同约定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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