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平台

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案件中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2022-01-17 17:11

699人已浏览

李广荣

李广荣律师

已帮助 1299

好评151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专业分析

赵某赶到后持铁管对龚某头部猛击数下致龚某死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五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姜某、赵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针对刘某与姜某、赵某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姜某、赵某在龚某被害现场殴打龚某时刘某已经逃离现场。第三对于姜某的加入刘某明知且未阻止在寻衅滋事范畴内姜某、刘某成立共同犯罪。在事件的发展过程中姜某的犯意发生了转化行为越界即由寻衅滋事转化为故意杀人在此期间赵某加入二人临时达成犯意沟通共同殴打龚升致其死亡姜、赵二人在故意杀人的范畴内成立共同犯罪。关于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案件中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寻衅滋事犯罪是社会上高发的犯罪之一司法实践中处理的非常多。由于寻衅滋事是从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现在仍以口袋罪来对待又容易与抢劫、强制猥亵妇女、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名发生竞合所以寻衅滋事犯罪也是存在争议非常多、处理难度非常大的一个罪名。尤其是寻衅滋事犯罪多表现为共同犯罪该类犯罪常涉及共同犯罪的认定、主从犯的区分等涉共同犯罪理论的问题这更增加了处理难度同时也使共同犯罪的相关问题成为寻衅滋事犯罪中的一大难点。下面通过一起案例结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片面共犯等理论对寻衅滋事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作逐一解析。案例2007年3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姜某、赵某酒后在公路上与被害人龚某及其同乡王某等人相遇。刘某认为在其呼唤赵某时龚某等人恶意应答随即将龚某等人拦住、辱骂。同行之人将双方劝开。龚某等人离开后刘某仍不罢休持砖头追上龚某等人对龚某及其同乡继续谩骂、殴打。此时姜某、赵某赶到现场姜某伙同刘某对龚某等人进行殴打。厮打中刘某持砖头追赶龚某并持砖头对龚某砍砸未逞。姜某亦持砖头追赶龚某在一公共厕所附近姜某将龚某打倒在地骑在龚某的身上继续对龚某进行殴打。赵某赶到后持铁管对龚某头部猛击数下致龚某死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五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姜某、赵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本案中刘某首先挑起事端随意拦截、辱骂、殴打他人期间姜某加入刘某明知且未阻止。刘某见对方人多势众逃走后赵某见姜某殴打被害人龚某便与姜某一同殴打龚某并致龚某死亡。针对刘某与姜某、赵某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姜某、赵某在龚某被害现场殴打龚某时刘某已经逃离现场。且刘某事前未纠集姜某、赵某参与犯罪亦不知赵某参与其中对姜某、赵某在其后的过程中对龚某的殴打不知情。刘某没有与姜某、赵某共同的杀人故意。故姜某、赵某系共同犯罪刘某与其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第二刘某系本次事件的祸头虽然从法律上未判决其承担致人死亡的责任但从道德角度讲刘某对于龚某的死亡是难辞其咎的从因果关系角度讲一审认定刘某与姜、赵二人系共同犯罪亦有一定的依据。第三对于姜某的加入刘某明知且未阻止在寻衅滋事范畴内姜某、刘某成立共同犯罪。在事件的发展过程中姜某的犯意发生了转化行为越界即由寻衅滋事转化为故意杀人在此期间赵某加入二人临时达成犯意沟通共同殴打龚升致其死亡姜、赵二人在故意杀人的范畴内成立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认定的基本理论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1、必须二人以上。2、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识因素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不是在单独犯罪而是在与他人共同实行犯罪行为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相配合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是对自己与他人相配合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但共同犯罪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3、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要求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的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的行为实为一个整体共同作用于危害结果各共犯人的行为于危害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共同行为应当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否则不能成立共犯关系。实践中还存在很多不典型的犯罪形态比如片面共犯、继承的共犯、共犯的错误等。下面仅就与本案有关的片面共犯、继承的共犯作一简要介绍。所谓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故意在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则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即单方面、片面地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只有帮助犯才可以成立片面共犯实行犯虽然可能存在片面的共同故意但没有必要承认其为片面的实行犯完全可以按照刑法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继承的共犯即指一个或几个行为先行着手实施一个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在实施该行为的过程中其他人加入进来并与先行为人形成意思联络而后与先行为人继续实施该犯罪行为。先行为人与其后加入的行为人形成共同犯罪。二、寻衅滋事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一罪名不同的同案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只实施一个随意殴打行为但同时触犯了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三个罪名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因此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构成刑法理论上的想像竞合犯。依据想像竞合犯的处理原则该种情形下应从一重罪处罚即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罚。实际案例中如果是个别行为人行为过限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实施该行为的人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罚其他行为人以寻衅滋事罪处罚如果寻衅滋事的部分行为人已经逃离现场其他人继续加害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因共同滋事行为已停止继续加害行为与已经逃跑的行为人无关其后果应由继续加害者承担。比如上述笔者所举案例即是此种情形刘某逃跑后姜某、赵某又继续对龚某的加害后行为造成了龚某的死亡所以姜某、赵某对龚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刘某仅对其寻衅滋事行为承担责任。所以在同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中对同案犯认定的罪名不尽相同。那罪名不同的同案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呢笔者认为是可以的首先从主观上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人的犯意是概括的、不确定的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内容与伤害、杀人的故意内容是交织在一起的难以具体分隔各行为人均有相同的寻衅滋事故意内容。其次从客观方面各行为人均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据此各行为人在寻衅滋事的范围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也就会存在被判处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人和被判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同案犯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也即在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中罪名不同的同案犯能够成立共同犯罪。二临时加入寻衅滋事犯罪的后行为人与先行为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依据共同犯罪的基本成立条件共同犯罪在主观方面首先表现为各犯罪人之间的共同犯罪故意其次表现为各犯罪人之间的犯意联络即各犯罪人不仅知道自己在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也知道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共同作用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预见到自己和他人的共同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对这种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另外对犯罪结果的预见只要求是概括的、大致的而非具体的、准确的。因此在一般的寻衅滋事犯罪中只要先行为人对后行为人的加入明知且对其行为未予阻止则可认定先行为人与后行为人临时达成了犯意的联络各行为人成立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在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各犯罪人都亲自参与了殴打共同造成重伤、死亡的后果则可认定对故意伤害或杀人的犯罪故意临时达成了犯意联络各行为人成立故意伤害或杀人的共同犯罪。本文案例中的姜某和赵某较刘某而言在寻衅滋事过程中均为后加入者其中刘某看到了姜某殴打被害人对姜某的加入是明知的且未予反对并和姜某共同持砖追砍被害人所以可以认定姜某和赵某临时达成犯意联络共同实施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在刘某逃跑后姜某继续实施对龚某的加害行为期间赵某加入与姜某共同实施上述行为姜、赵二人合力造成龚某死亡的后果。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赵某的加入刘某是不知情的。那么从主观上考量姜某和赵某虽无事前通谋亦达成临时犯意联络而刘某由于对赵某不知情便谈不上与赵某有犯意的联络赵某也只能勉强的算做对刘某有单方面的犯意联络。故依据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在故意杀人的范围内姜某和赵某成立共同犯罪刘某和赵某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寻衅滋事范围内赵某和刘某不成立共同犯罪。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案件中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展开全部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仅供参考。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大律网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在如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34 位律师在线 累积服务 295248 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相关法律热门关注

不明白,就问一问

怎么区分欠条与借条在法律上,律师怎么看

已有 10万+ 用户,在 30天内 解决了该类型的问题

吴梦云

吴梦云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start 5.0分 服务: 472人 好评: 140
  • 回复快
  • 热心律师
  • 很有帮助

版权所有 ©2020 - 2021 大律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2020048486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京)字第21738号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号:京B2-20214353

咨询1 咨询2 咨询3 咨询4 咨询5 手机咨询1 手机咨询2 手机咨询3 手机咨询4 手机咨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