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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拆迁补偿安置争议提起诉讼法院不受理

2022-01-02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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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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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拆迁中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者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拆迁人的案件,法院不再受理。这意味着今后解决拆迁补偿纠纷就像解决劳动纠纷一样,被拆迁人不能状告拆迁人,需要先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裁决,如果不服裁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裁决机关。被拆迁人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已向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已向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依法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关于司法解释:拆迁补偿安置争议提起诉讼法院不受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拆迁中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者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拆迁人的案件,法院不再受理。这意味着今后解决拆迁补偿纠纷就像解决劳动纠纷一样,被拆迁人不能状告拆迁人,需要先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裁决,如果不服裁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裁决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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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法院不受理拆迁补偿纠纷,此类问题该如何解决?记者查询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这是北京市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办法,其中第15条规定: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经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被拆迁人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已向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已向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依法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另据了解,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承担的负责本市房屋行政管理的职责已划入市建委,市建委目前是本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司法解释:拆迁补偿安置争议提起诉讼法院不受理”的相关知识。推荐阅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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