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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离婚纠纷真实案例(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2024-01-31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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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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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团队
  • 办过大案
  • 高学历
  • 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专业分析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我国自1994年2月1日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失效)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原《婚姻法》、现《民法典》也均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由于新旧法的更替使用,部分1994年2月1日前的,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满足婚姻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即法律上承认双方具有婚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等问题,按照现有规定进行处理。

事实婚姻关系如何处理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者,是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为界的。在该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的一概认定为同居关系。

对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予以保护,并不意味着其效力完全等同于登记婚姻,在具体处理上要与登记婚姻有所区别。

毕竟事实婚姻不是登记婚姻,本来双方就没有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在一方坚决要求解除这种事实婚姻关系时,不能强行要求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即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的“待遇”不能完全等同。

事实婚姻离婚纠纷真实案例

邹某与陈某虽自认二人于1997年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并生育子女,但是二人实际于2013年2月25日才登记结婚。

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处理。

简言之,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进行结婚登记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而自《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没有补办结婚证,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二人于2013年2月25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25日之前,二人的关系应视为非法同居关系,并非夫妻关系。没有认定是补办的结婚证,就没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了。

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事实婚姻只限于1994年2月1日前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从 1994年 2 月 1 日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起,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男女双方在 1994 年 2 月1 日之后,符合结婚条件的,若是诉讼离婚,则需要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法院将按同居关系处理,若认定为同居关系,则双方的关系无法受到婚姻法律规定的保护。且法律规定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需要结婚证或相应的结婚证明材料,所以尽管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是法律认可受法律保护,但是在离婚的时候也需要提供婚姻关系存在的证明,补办结婚证,提供结婚证是可以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之一,也可根据要求进行证据材料的收集,如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单位要求出具证明。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律总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事实婚姻离婚纠纷真实案例(事实婚姻如何离婚)”的相关知识。毕竟事实婚姻不是登记婚姻,本来双方就没有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在一方坚决要求解除这种事实婚姻关系时,不能强行要求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即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的“待遇”不能完全等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总管,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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